商標續展: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。注冊商標有效期滿,需要繼續使用的,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;在六個月的寬展期內,繳納寬展費可辦理續展。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。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
商標轉讓:轉讓申請或注冊商標的,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。轉讓申請或注冊商標的,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應當一并轉讓。轉讓申請或注冊商標經核準后,予以公告。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。
商標變更:商標需變更申請人/注冊人名義、地址,變更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管理規則,變更集體成員名單或者其他事項的,應提出變更申請。
商標許可備案: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,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,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。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